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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0-06-23 11:07:31點擊: 次
跨境電商又一次迎來利好。6月13日,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75號公告,決定在北京海關、天津海關、南京海關等10個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工作試點。值得一提的是,6月15日開幕的“網上廣交會”可以第一時間適用新規、享受便利。
在我國外貿領域,跨境電商絕對可以算是“閃耀之星”。即便在新冠疫情背景之下,發展依然搶眼。單說今年一季度,通過海關跨境電商管理平臺的進出口額就增長了34.7%,而同期我國外貿進出口整體水平是下降6.4%。
海關總署出臺新規,正是回應市場關切、落實政府工作報告的務實舉措。
實際上,我國先前推出了一系列支持跨境電商發展的舉措。只是,不少企業反映,現有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進出口領域,希望增設B2B出口監管方式代碼,實行簡化申報和便利通關。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也明確提出“加快跨境電商等新業態發展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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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規明確,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“”,簡稱“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”,適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;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“”,簡稱“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”,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。
公告詳情
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(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)
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
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跨境電子商務(以下簡稱“跨境電商”)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,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,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,現就(以下簡稱“跨境電商B2B出口”)試點有關監管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適用范圍
(一)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,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(以下簡稱“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”);或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,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(以下簡稱“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”);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,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。
二、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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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“”,全稱“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”,簡稱“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”,適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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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“”,全稱“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”,簡稱“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”,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。
三、企業管理
(四)跨境電商企業、跨境電商平臺企業、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,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,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。
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,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。
四、通關管理
(五)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托的代理報關企業、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、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“單一窗口”或“互聯網+海關”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、傳輸電子信息,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(六)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。
(七)海關實施查驗時,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、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。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,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。
(八)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,也可采用“跨境電商”模式進行轉關。
五、其他事項
(九)本公告有關用語的含義:
“跨境電商B2B出口”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,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。
“跨境電商平臺”是指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、虛擬經營場所、交易規則、信息發布等服務,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。包括自營平臺和第三方平臺,境內平臺和境外平臺。
北京海關、天津海關、南京海關、杭州海關、寧波海關、廈門海關、鄭州海關、廣州海關、深圳海關、黃埔海關
(十)在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。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。
2020年7月1日起施行
(十一)本公告自,未盡事宜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。
特此公告
海關總署
2020年6月12日
政策解讀
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跨境電子商務(以下簡稱“跨境電商”)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,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,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,海關總署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關、天津海關、南京海關、杭州海關、寧波海關、廈門海關、鄭州海關、廣州海關、深圳海關、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工作試點。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。
為什么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?
1、推進跨境電商B2B監管改革要求
近年來,我國跨境電商迅猛發展,已成為外貿發展新的增長點。海關總署積極創新開展跨境電商三單比對、全程無紙化監管、出口退貨創新舉措等,積極支持跨境電商新業態健康快速發展。今年的《政府工作報告》中明確要求“加快跨境電商等新業態發展”。國務院近期發布的《關于同意在雄安新區等46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》(國函〔2020〕47號)中,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著力在跨境電商B2B相關環節的技術標準、業務流程、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探索創新,研究出臺更多支持措施。
2、回應新業態發展訴求
在海關調研過程中,企業普遍反映目前跨境電商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進出口領域,希望增設跨境電商B2B出口專門監管方式代碼,實行簡化申報和便利通關。北京、杭州、寧波、廣州、東莞等多地跨境電商綜試區地方政府也希望海關增設跨境電商B2B監管方式代碼并積極爭取參與試點。
3、為相關部門出臺支持措施提供支點
在跨境電商B2B改革中,增列監管方式代碼將為商務、財政、稅務、外匯等部門出臺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支點。
4、對接廣交會、進博會等重大展會
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,廣交會將于6月15日至24日首次在網上舉辦,并同步聯合跨境電商綜試區和跨境電商平臺企業開展線上交易。通過廣交會線上成交的貨物可通過新的監管方式通關,享受新模式帶來的通關便利。
5、優化完善海關統計
創新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模式并增設相應的海關監管方式代碼,有助于海關精準識別、準確統計跨境電商B2B出口數據。
哪些類型跨境電商業務可以參與B2B出口試點?
1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
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,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(以下簡稱“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”)。海關增列監管方式代碼“9710”,適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。
2、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
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,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(以下簡稱“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”)。海關增列監管方式代碼“9810”,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。
參與試點的跨境電商企業需要滿足什么要求?
1、跨境電商企業、跨境電商平臺企業、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,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相關規定,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。
2、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,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。
通關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什么事項?
1、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托的代理報關企業、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、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“單一窗口”或“互聯網+海關”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、傳輸電子信息,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2、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。
3、海關實施查驗時,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、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。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,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。
4、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;也可采用“跨境電商”模式進行轉關。
有關用語的含義:
“跨境電商B2B出口”:
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,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。
“跨境電商平臺”:
指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、虛擬經營場所、交易規則、信息發布等服務,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。包括自營平臺和第三方平臺,境內平臺和境外平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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